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兴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1541号
原告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兴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兴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20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2021年6月17日申请人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保险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兴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0.00元; 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天津金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者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站君
书记员  潘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