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82执1990号之二
河南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3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期间,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12日、6月15日、8月10日、9月30日、11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以2169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豫G×××**号长安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三、2021年9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未发现。经与村委会联系,其表示被执行人可能长期外地工作,但具体地址不详。四、2021年7月9日,到辉县市房管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房产信息;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辉县市管理站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缴存信息。五、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时对申请人发出律师调查令使用告知书。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裴峰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申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