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2民初1006号
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MA44TGADX3,住所地:临颍县大郭镇前营村。
法定代表人:陶自杰,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FF511,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号楼18层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翠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