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1909号之二
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北三环骆集路口向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84396861T。
法定代表人:朱彩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军,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号楼18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FF511。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鉴于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59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493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金景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冰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