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道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道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庆长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5民初822号
原告:哈尔滨道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苗圃小区D3楼1-14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庆长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园区微企创业园孵化中心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道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长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道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1.41元,由原告哈尔滨道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