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财保96号
申请人:青岛毅智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大荣中心)2号楼20层20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QGYEA7F。
负责人:魏秀忠。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占武、李怀超,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九江路****楼。
法定代表人:魏然,经理。
申请人青岛毅智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6月2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8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函、担保材料等提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81000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媛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