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7445号
原告: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魏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张会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爆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添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德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