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1723号
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80103G。
法定代表人:吕金刚,总经理。
被告: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九江路****楼。
法定代表人:魏然。
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修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佳东
书 记 员 刘维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1723号
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川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80103G。
法定代表人:吕金刚,总经理。
被告: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九江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魏然。
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进化者小胖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修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佳东
书 记 员 刘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