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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化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912号
原告:**,男性,1950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北京进化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进化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超
二〇二一年 九月十四 日
                              书  记  员    苟 思 思  
 
打印:李博琪      校对:苟思思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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