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壕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省国壕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2787号
原告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成都市武侯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国壕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刚。
被告四川省国壕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刚。
原告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壕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省国壕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国壕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省国壕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80元,共计955元,由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