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2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2号C座19楼C座。
法定代表人:易利,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经常居住地成都市青羊区。
成都仙童电力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156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眉山市××区××西××号金府·玉龙半岛1幢1单元8层3号的房屋,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川A×××××的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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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