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5832号
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裕溪乡黄田圩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749018210U(1/1)。
法定代表人:陈波。
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七百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4405521G。
法定代表人:陈俊卿。
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1元,减半收取4165.5元,由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晨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