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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46号之三
原告:丽水市英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路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7幢瓯微大厦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33255116。
法定代表人:项建平。
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七百秧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4405521G。
法定代表人:陈俊卿。
原告丽水市英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英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英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7元,保全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丽水市英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晨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