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中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199号



原告:浙江**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9984731Y。




法定代表人:陈国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贤,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七百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4405521G。




法定代表人:陈俊卿。




原告浙江**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浙江**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威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沈琛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