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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2278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门窗组装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G0TALXB。
经营者:***。
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七百秧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4405521G。
法定代表人:陈俊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门窗组装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门窗组装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门窗组装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0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门窗组装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吴文波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郑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