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七百秧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4405521G。
原告***与被告浙江永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