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27号
原告:重庆鑫融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朝阳路**(维安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2285619A。
法定代表人:王德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鑫融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鑫融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鑫融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融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重庆鑫融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其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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