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310号
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南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51607209。
负责人:王立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申请人:李忠军,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忠军的银行存款1373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忠军的银行存款1373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常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