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208号之二
原告: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南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51607209。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淄博临淄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明强、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6月7日向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补缴通知书,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再补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由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新强
人民陪审员 曹雪燕
人民陪审员 刘文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