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临淄区金山镇某某建材加工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251号
原告:临淄区金山镇**建材加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
经营者:李在庆。
被告:***,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李中胜,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淄博齐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
原告临淄区金山镇**建材加工厂诉被告***、李中胜、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临淄区金山镇**建材加工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