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491号
原告: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防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