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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临沂恒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4420号
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BX19Y0K。
法定代表人:李相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娟、李占燕,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恒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山水绿城****楼。
法定代表人:田云,经理。
被告:刘化玉(曾用名刘化伟),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恒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化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武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人民陪审员  王庆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公安
书记员葛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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