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1583号
原告:薛宗焕,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佃良,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佩生,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山东儒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荆振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东强,临沂河东法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薛宗焕与被告侯佩生、山东儒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宗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宗焕负担。
审判员 刘东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