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32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芙蓉四路**蓉阳工业集中区**楼。
法定代表人:陈秋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磊,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中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建钢。
原告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元,保全费670元,合计诉讼费1337元,由原告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亦盛
书 记 员 俞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