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民终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飞,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平,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千,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3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李巧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华 婷
书记员 韩毅涛
附: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