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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820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关南大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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