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820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关南大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