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中电长城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迎宾东路**田心村物流综合大楼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电长城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电长城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0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