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5081号
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二期3栋2020号房。
法定代表人:葛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耕炜,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第1、2、3栋N单元25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