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叁拾伙伴公司与正光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3840号
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9号文苑(保利花园)三期12栋1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第1、2、3栋N单元25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5元,减半收取3117元,由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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