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306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运鑫,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东原路南段西侧清河上城公寓办公部分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MNRT57N。
法定代表人:李广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泼,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孟建军,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陈立磊,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平县新湖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23004353353。
负责人:彭杰,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泼、孟建军、陈立磊、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吴 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