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152号
原告:**发,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诉***、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予以立案。原告**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