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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发与某某、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152号 原告:**发,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诉***、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予以立案。原告**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