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莲花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与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3230号之一
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凉塘西路1号恒广国际景园2栋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长丰28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592393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湘0121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及其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