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121民初3230号
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凉塘西路1号恒广国际景园2栋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长丰28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于2017年3月至7月期间签订10份《产品(全款)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购买陕汽系列自卸车48台,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货款,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支付4798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了结案涉合同纠纷;
二、关于前述529800元的付款条件、时间及金额,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承诺于本案保全措施实际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账户支付529800元;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胡胜
开户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账号:62×××21
三、前述一、二项约定的529800元款项,若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需以529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向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长沙莲花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4元,减半收取7732元,原告湖南金驰重机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在调解书中不写审理查明的事实。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