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075室。
法定代表人:贾媛,执行董事。(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女,该公司商务副。
原告***与被告天津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志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 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