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6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075室。
法定代表人:贾媛,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河路与永合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苗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5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共计2905440.8元。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12月8日、2022年1月7日、1月25日、3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冻结银行账户2个(均余额不足);3.2022年1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在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项目部的债权2936894.8元;4.202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朋志
书 记 员 薛 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