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075室。
法定代表人:贾媛,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河路与永合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苗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5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执恢1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吕丽萍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建飞
书 记 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