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585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务:法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
负责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锡林浩特市***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