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6633号
原告:上海欧连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665号、685号1幢3100室。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上海欧连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欧连得实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153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0)鲁0211民初16633号、(2020)鲁0211民初16636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20)鲁0211民初16633号案移送至(2020)鲁0211民初16636号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211民初166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