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218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湖南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殷家冲街89号3幢第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熊伟。
被告:湖南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上马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光才。
第三人: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第三人汨罗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汨罗市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湖南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汨罗市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6,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娅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伏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