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游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范会木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全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游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全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全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21045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