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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3951号
再审申请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清东陵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原审第三人清东陵文物管理处(以下简称清东陵文管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焦点是清东陵管委会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东陵管委会的银行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并非国库账户。在该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中,资金往来主体公私兼有,款项名目有专项拨款,也有工资、偿还借款、加油费、水电费、租金、律师服务费、工程款等,资金有柜台转存、费用外收、汇总转入,还有微信收入。清东陵文管处不仅将门票等收入直接打入或汇入清东陵管委会的案涉银行账户,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加油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亦从该账户上支出。基于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案涉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并无不当。清东陵管委会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银行账户内全部资金属于其自用的专项资金并归其所有,故其对银行账户内资金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清东陵管委会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治平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王 丹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武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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