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1588号
起诉人: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荣庆喜。
委托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2月7日,本院收到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支付给起诉人债权转让工程款39062319.13元及利息9816452.34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由于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2021年8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日止利息仍然按照央行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6日,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更名为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将唐山火车站西广场综合体项目二标段施工工程发包给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完成本次招标3地块唐山火车站西广场综合商业楼、4地块唐山火车站西广场南区(S轴-J轴)图纸范围内的土建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空调、消防、装饰装修工程等全部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类资料的提交、工程结算、人员培训及质保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合同总价342737162.1元。合同生效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于2017年11月20日竣工并交付给被起诉人。经唐山市审计局审定工程造价为410296199元。被起诉人于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5月、2016年7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2018年2月、2019年2月、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2021年7月分别支付工程款为40000000元、110000000元、40000000元、1759840.40元、15000000元、25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19680.80元、9000000元、13998139.51元、5306219.16元、2000000元、8000000元、11500000元、30000000元、3000000元、38150000元。因被起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起诉人应支付违约利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7.1工程进度款延迟支付的约定: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将从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计息基数为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利息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要求,按照央行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利息。
2021年10月12日,起诉人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约定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拥有的2013年9月26日与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与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更名为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起诉人。2021年10月29日《债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已通知被起诉人。以上债权涉及截至2021年7月31日暂计算债权工程款39062319.13元及利息9816452.34万元(截至日以后的利息仍然计算)。
起诉人作为债权人向被起诉人催要,被起诉人推诿。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本案中,被起诉人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69条合同争议项下明确载明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条的方式解决争议:(1)向(唐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起诉人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第7条争议解决项下亦明确载明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应协商或另行约定解决,协商不成或未另行约定的,按甲方与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唐山火车站西广场综合体项目二标段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嘉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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