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823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和桂大道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97045164。
法定代表人:陈文幸。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煤医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28086N。
法定代表人:荣庆喜。
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7层7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71468。
负责人:马昌明。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234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234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81.7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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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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