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82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法定代表人:陈文幸。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荣庆喜。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的《张家口市环保局沙城检测指挥中心装饰工程固装家具订购合同》中约定:“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现甲方所在地为唐山市路北区,故本案应由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法院撤销对本案的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在被告提交的《张家口市环保局沙城检测指挥中心装饰工程固装家具订购合同》复印件中载明“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该约定未限定“甲方所在地”的地理范畴,无法在此不确定的地理范畴基础上明确所对应的仲裁机构,故双方就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从而认定本案仲裁协议无效。被告未能证明其与原告就争议解决约定了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亦未证明就此形成补充协议,故本案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被告据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法释〔2020〕20号)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其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是被告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是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且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法释〔2020〕20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桢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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