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78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方舟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唐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4日,方舟公司授权**副总经理(甲方)与美翔公司(乙方)签订了《***市环保局沙城检测指挥中心装饰工程固装家具订购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十八、争议的解决”条款中“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方舟公司提交的其营业执照副本,明确注明了甲方住所为唐山市路北区,而唐山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即***裁委员会,不存在不确定的地理范畴。且双方已经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为争议解决地。综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美翔公司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该案中,在方舟公司提交的《***市环保局沙城检测指挥中心装饰工程固装家具订购合同》复印件中载明“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该约定未限定“甲方所在地”的地理范畴,无法在此不确定的地理范畴基础上明确所对应的仲裁机构,故双方就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从而认定该案仲裁协议无效。方舟公司未能证明其与美翔公司就争议解决约定了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亦未证明就此形成补充协议,故该案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方舟公司据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法释﹝2020﹞20号)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中,美翔公司起诉要求方舟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其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是方舟公司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故该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美翔公司是该案接收货币一方,且美翔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该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方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法释(﹝2020﹞20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方舟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方舟公司(甲方)与美翔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或暂行规则进行”。本案中,方舟公司住所地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而***裁委员会是经河北省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的唐山市辖区内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涉合同第十八条所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能明确指向***裁委员会,故该协议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方舟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782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美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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