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4158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丰润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路**煤医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2808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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