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4158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丰润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路**煤医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2808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