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煤医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