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煤医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方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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