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网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嘉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02民初1375号
原告:衢州嘉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97629702M,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16号金城商务大厦536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QT64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九华北大道499幢513室。
法定代表人:余公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紫荆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紫荆花苑50幢。
负责人:刘秋生,主任。
原告衢州嘉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与被告衢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诚物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悦诚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申请追加衢州市紫荆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紫荆业委会)为第三人。2019年4月3日,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法通知紫荆业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杰、被告悦诚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飞、叶建、第三人紫荆业委会主任刘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12月5日为119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道闸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道闸等设备,原告负责安装、调试;合同金额为998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款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前;被告逾期付款,每天按该货款的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交付了货物,并于2018年5月24日完成安装调试。2018年8月3日,被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悦城物业公司辩称,案涉合同总价99800元,被告已支付13000元属实,但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与原告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是代表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应是第三人与原告;小区内安装道闸不在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告没有义务修建小区道闸,且案涉道闸的物权属于第三人,实际也是第三人在使用,本案买卖合同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是紫荆花苑全体业主,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被告安装道闸前经过公示、征求意见,时任第四届业委会副主任郑斌、委员徐志新认可被告以业委会名义去做这件事,安装道闸也得到了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另外,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无依据,且存在逾期行为,合同实际应于2018年1月份就交付,但案涉道闸于2018年8月份才验收,因原告施工延期,致使本同意被告安装道闸的第四届业委会人去楼空,导致本案诉讼,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人紫荆业委会述称,从未书面授权被告在紫荆小区安装案涉道闸,小区安装道闸有严格的程序,需要选型、询价、业委会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采购、安装,被告在小区内安装道闸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未同意被告做民意调查,被告所做的民意调查是被告自己的行为,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知道被告准备在小区安装道闸后,于2018年4月7日向被告发函,告知被告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擅自在小区安装道闸,属于私自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以小区安装道闸名义乱收费,并退回已交费业主的1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悦诚物业公司因紫荆花苑大门安装智能闸道需要向原告嘉禾公司采购道闸设备。双方签订《道闸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自动挡车器四台、车检器八台、入口LED显示屏三块、入口显示屏立柱六根、出入口补光抓拍一体机六台、出入口控制终端两台、终端显示器三台、键鼠三套、交换机及电源三套、电源线三百米、控制线两卷、线圈线九百米、辅材一批,包含施工费6000元、税金3000元,合同总价款为998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货给被告;货款在货品验收合格并安装调试后截止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原告送货到被告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紫荆花苑内),并调试安装;被告逾期付款,每天按该货款的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2018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3000元。2018年8月3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意见处写明“系统已安装到位,调试正常”。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闸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收据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嘉禾公司与被告悦诚物业公司、第三人紫荆业委会对案涉合同尚欠货款86800元无异议,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因案涉道闸验收合格是在2018年8月3日,故违约金调整为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承担付款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被告辩称系受第三人委托向原告购买道闸设备,第三人亦是案涉道闸设备的实际受益人,应由第三人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本案中,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原告诉请被告付款,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非审查重点。即便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现原告坚持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故本院对于被告关于应由第三人付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6800元及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5月31日起支付违约金,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衢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嘉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680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衢州嘉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衢州嘉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元(已交纳),由被告衢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宗玲
书记员徐懿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