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504执保152号
申请人:中泸纯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佳乐广场1号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4225373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LM-9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5822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2)川0504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5464.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