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72民初1262号
原告: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22号318单元(文创口岸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俞建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越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